案件
未指定保管货款车上丢失由谁担责
胡宜波【案情】
祝某、王某和杨某三人每年均会合伙经营花生生意,花生出售后一般都是由祝某负责结算,带回货款。2008年5月19日,三人又收购了一车花生,并雇请司机李某的货车装运到广东省广州市销售,得货款1.4万元。结算后,祝某用塑料袋将货款包好装入自己的一黑色手提包内,放在货车的档位空隙间。三人对货款未指定具体的保管人。三人与司机同日同车返回。车行至江西省泰和县境内,三人均下车购买乌鸡。下车时,手提包还在车上。车行至江西省吉安县时,司机李某因疲倦停车在路边休息了数小时。5月20日凌晨六时许,货车行至祝某家门口,祝某下车时,才发现装货款的手提包不见了,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侦破。
【分歧】
本案应由谁来承担所丢失货款的损失,有三种不同意见:
第一种意见认为,应由祝某一个人承担所丢失货款的损失。因为根据三合伙人以往的做法,均是由祝某负责结算和带回货款,这次的花生销售,也是由祝某负责结算,是祝某将货款装入自带的黑提包内,将货款控制在自己的手中,此时对货款的保管义务也就相应地转移到祝某手中。祝某理应对货款应尽自己的保管义务,现在因祝某的不慎,不将黑提包控制在手中,而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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